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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在支持经济增长、解决就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融资难就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难题。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弱,信用度低,导致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不得不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尚不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导致风险过分集中于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过度汇集和过高的代偿率会导致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这一功能的实现。因此,从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实际风险出发,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建立起切合实际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成为提高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从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本文主要通过四部分对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信用担保制度及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对信用担保的含义、产生发展的历史以及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然后重点阐述了信用担保制度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基础,为信用担保制度的产生寻找理论依据;最后,通过研究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来源和传导路径,为下文研究风险防控制度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对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立法与实践的国际比较分析。在对各国风险控制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成熟的经验,为我国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探析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原因。将当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归纳为代偿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誉风险。而引发这些风险的原因在于我国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外部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成因,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建立、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外部风险控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制度加以完善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