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信息披露是投资人了解企业运行状况、政府部门与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许多国家都将企业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也是一种信息披露制度,是在年检基础上的对企业监管方式的创新。企业信息披露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其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投资人决策、政府部门监管企业提供资信参考,有利于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才刚刚建立,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比较粗糙。本文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经验,以期对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我国企业年检制度进行了检讨,该制度存在政府监管不透明、行政处罚压制企业积极性等弊端,这也正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出台的实践基础;此外,市场信息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就该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而言,笔者认为,秩序和效率价值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最主要价值,而实现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则是该制度的主要功能。 第二部分: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及成因。本部分分析了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运行现状,虽然该制度的施行取得了一定积极的成果,但由于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等原因导致了年度报告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充分的问题,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部分:国外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及借鉴。本部分主要是借鉴美国和德国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美国的“安全港”规则是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有效举措;违法披露信息的责任机制尤其是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式;德国“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是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合理选择。这些制度对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四部分:我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除了完善我国企业违法披露信息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解决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外,还需要建立“预测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激励机制,以解决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弊端;此外,以企业规模为标准,建立“多层次”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