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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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传统的担保物权存在着诸多限制:动产质押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动产的使用价值;不动产抵押受限于不动产数量稀少,可设立抵押的不动产有限。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动产的价值增大,数量增多,这些为动产抵押的建立提供了沃土。动产抵押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完善的过程,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扩大融资渠道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动产抵押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其存在在学界和立法界也产生了诸多争议。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动产抵押的基本概述。介绍了动产抵押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以及我国动产抵押的立法现状,旨在介绍动产抵押制度的概念,通过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特征揭示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动产抵押的三点争论:动产抵押存废之争,动产抵押公示立法模式之争,动产抵押范围限制与否之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缺陷:无限制的动产抵押物范围违背了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产生了无对抗效力的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方式导致公示效力缺乏;动产二元公示格局违反了公示公信原则;缺乏完善公示制度引起的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缺乏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这一部分主要是为第四章完善动产抵押制度提供思路。第四部分主要从限制动产抵押物范围、采用登记成立主义公示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三个方面为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动产抵押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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