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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知识合法性一直是20世纪以来伦理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在《伦理学原理》(1903年)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巨著中,“现代伦理学之父”摩尔第一次将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实践的、行动的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分析的、科学的伦理学)。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特点不是研究关于人类行为之各断言,而是研究关于事物两个性质,即用‘善的’一术语所表示的性质和用‘恶的’一术语所表示的相反性质之各断言。”摩尔认为,传统伦理学由于没有重视善、恶等道德语言的分析,在没有真正弄明白问题以前“就试图作答”,因而在伦理学史上,虽然各派伦理学说争论不休,却充满着错误、困惑与混乱。摩尔在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进行精深独特的分析基础之上,提出了“善不可定义”,如果一定要给善下定义,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等观点,从而驳斥了传统的伦理学说。
本论文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初步简要解读摩尔《伦理学原理》文本思想,二是在立足于中国道德建设实际发展状况,对其元伦理学思想的知识社会学式评述基础上阐述中国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建构。通过对《伦理学原理》的文本分析可以看出,摩尔试图通过规范伦理学的性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内容,为现代性境遇下的伦理学家寻找一种合乎其人文知识分子身份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现代性伦理学知识合法性标准。本文通过对摩尔及其《伦理学原理》的知识社会学式评价可以看出,摩尔对传统伦理学的批判和对“未来科学的伦理学”的倡导表明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的一种知识社会学标准,即通过对伦理学知识存在、生产、传播和应用等过程中伦理学知识、伦理学知识生产者、社会的互动关系模式,走进生活世界,反思认识伦理学知识的自我确证性以及社会功能。
导论部分主要揭示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的实质及表现。伦理学知识遭遇现代性挑战而导致合法性危机这一伦理学学科常识实际上是一个主观价值判断,即伦理学家对自身知识合法性产生了一种深刻的怀疑和困顿,而这种困顿下的伦理学家(群体)在经历诸“新”伦理学“谋划”以求取某种能够适应“时代之需要”的伦理学知识理论的实践中进一步遭受两方面的责难(即外部社会的不认可和伦理学术体系内部相互倾轧式的理论纷争)而丧失其自身人文知识分子的社会优越感(即人文知识分子本该基于其伦理学知识“智慧”而施加于“智慧较少者”这一古远圣哲式学术志向)。或者说,由于“不断分化的现代社会和统一精神秩序的崩溃导致了相互冲突的立场和怀疑主义”进而使伦理学研究者学术危机意识空前凸显,伦理学知识合法性问题进而显现。由于伦理学家对现代性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建立在主观价值判断基础之上,即没有认识到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包括伦理学知识内容合理性、知识生产者身份合法性和伦理学知识功能的社会认同性,从而使得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再建危机重重。这种危机实则是伦理学知识三大危机向度的凸显:一是伦理学知识内容的合法性危机,二是伦理学知识生产者的身份危机,三是伦理学知识的社会功能危机,更为深刻的是三种危机的互为纠葛,从而导致了一种伦理学整体危机。尤为糟糕的是,由于我们没有把握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的实质是伦理学知识从知识生产主体与社会的“位移”导致“(伦理学)知识——(伦理学家)身份——(社会)的失衡”,从而使得我们无法在根本上化解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危机。
在本文第一至二章中,通过对摩尔生平与学术历程及《伦理学原理》知识时代背景与学术背景的简单回顾,以及对摩尔《伦理学原理》基于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文本考察,描绘摩尔的学术旨趣、目的及其元伦理学的知识功能。进而认为,摩尔对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的知识论解读表明,伦理学知识内容必须有自己存在的独立性,而他们的独立性又是由这些空间的内在逻辑决定的。失去伦理学研究对象与方法的独特内在逻辑,伦理学知识内容合法性就难真正确立。
知识社会学的常识表明,知识分子作为知识、文化的生产者和代表者,在其背后必然有一个基本的学术传统来支撑,即知识分子身份和知识生产的明晰化。故在第三至五章中,通过对伦理学知识合法性三大危机的揭示考察伦理学知识的异化、人文知识分子的身份危机、知识分子的使命与自我定位。试图构建一种基于知识分子良知的社会认同的伦理学知识,并使得这种知识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
最后,“结语”部分在正视“科层制日益严密、乌托邦走向终结和大众民主化”这一社会背景之下,论文试图化解伦理学知识三大危机,以图为当代中国伦理学知识合法性“重建它的知识和社会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