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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行政违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刑事违法显然属于刑法范畴,但两个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之间又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两种违法行为都是都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对两者的调整都属于公法范畴。原本行政法与刑法分别调整两种违法行为,两者并行不悖,并不应该存在冲突。但正是因为两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天然联系,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存在着一个模糊的边界。理论学界对于究竟如何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尚未达成统一的看法。无论是“质”的差别说、“量”的差别说还是综合而论的“质量”差别说对于我们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都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又可能让我们对两者的区分更加混乱。从理论回到实践,无论我们是否能够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现实中我们都必须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怎么去处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中间地带。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分别属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权力,互不交叉、互不隶属。当两种权力分别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时,并不会出现设么问题,但是当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时,在行政与司法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就需要建立桥梁,来保障处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模糊地带的行为能够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任何权力本身都具有扩张性,而权力的行使却具有与生俱来的惰性,因此要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良好的衔接制度,就必须在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界限的前提下,创建一整套完善的衔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既要保证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在各自的轨道运行,不会彼此扩张渗透侵入对方管辖的领域,又要通过各种监督和惩罚的体制来保证两者都能够积极的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保证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都能够准确定性、有效打击,进而确保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