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十世纪以来,现代工业迅速发展,产品种类日益丰富,科技的进步使得产品的危险程度随之提高。为了规范市场机制,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基础上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产品责任法。本文以比较方式,从产品范围、产品缺陷的涵义、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主要方面,将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与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对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希望能通过这篇论文对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做出一定的贡献。在正文的第一部分中本文通过比较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在定义、关注焦点、责任产生时间、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的区别,明确了两者的性质,指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一体的综合责任。第二部分通过对国际上有关“产品”范围界定的法律冲突,指出我国对“产品”的规定过于抽象,不利于实践操作。建议明确“加工、制作”的含义,指出“加工、制作”不应当以机械化为必要;指出《产品质量法》中产品定义的不足之处,建议用“不动产”的概念代替“建筑物”,用“流通”的概念代替“销售”,使得该法更具专业性。同时明确了几种有较大争议的重要产品的法律地位,指出我国农产品在目前阶段不应当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将血液制品界定为“产品”,由产品责任法进行调整;智力成果应当区分对待,明确智力产品责任与提供智力服务产生的责任之间的差别。第三部分析“缺陷”的定义。这一部分中首先通过对“产品缺陷”、“产品瑕疵”和“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三个相似概念的比较,指出“缺陷”作为产品责任制度基础的必然性。通过介绍国外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应当抛弃产品缺陷认定的双重标准,以“不合理危险”为唯一的判断标准。最后通过介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提出应当建立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的动态平衡。第四部分论述的是产品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包括归责原则的发展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