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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呈愈演愈烈之势,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是为大众所诟病。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合理规制势在必行。本文共分六部分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进行了论述。在论述的过程中,本文以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参照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关联交易的规制手段,在此基础上尝试着阐述了如何更为有效的规制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同时检讨了我国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在各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关联交易概述。本章通过对关联交易的内涵、外延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法律界定,最终给出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概念。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关联交易的利弊,指出了我们对关联交易应该持有的态度。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的规制思路。本章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制度根源。指出我国急需建立一种使董事和股东、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不同权利主张在相互碰撞中达到一种平衡的机制,使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中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董事是公司的决策者,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起决定性的作用,特别当其在交易中存在利害关系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是保护公司不因关联交易受侵害的前提。本章首先明确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总结出董事在自我交易中应该具体承当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所应该承担的后果,同时指出为了给董事一定的经营权限,应为董事决策设定一定的安全豁免。
第四部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的构建。由于中国上市公司所特有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控制股东的权力处于几乎不受约束的状态,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权力的滥用更凸显出控制股东的权责极其不对称。基于对公司经营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法律应赋予控制股东相应的义务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本章阐述了规制控制股东行为的公司法理论基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举证责任。
第五部分:关联交易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中小股东往往是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最大受害者,但中小股东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对控制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滥用形成有效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控制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因此如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也是有效规制关联交易不可或缺的一环。本章阐述了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引进累积投票制度和委托代理投票制度、赋予股东质询权、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
第六部分: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当上市公司资产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被转移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面临着比中小股东更困难的境地。本章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状,研究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债权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