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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七、八十年代开始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工具,如今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主流融资技术之一。亚洲国家在经历金融危机之后,也纷纷修改法律促进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适用,以发展本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增加金融的稳定性。在中国,这项先进的金融技术在九十年代进入立法者和市场参与者的视野,但由于本国法律环境的不完备,目前国内的相关实践主要以离岸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是由外部环境的压力和内在的趋利动机共同催生的,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也是如此。本论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于:中国是否需要和是否可以资产证券化?如何进行资产证券化?要回答这些问题,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是:资产证券化为什么会在美国的经济和法律背景下产生?相比较其他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有那些特殊的优势,给参与者带来了什么样的利益?在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美国产生的内在机理之后,还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和其他融资工具相比是否也存在类似的或其他的比较优势?从而判断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一章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内涵、流程,并将资产证券化与相关金融工具做了横向的比较。这一章主要是介绍性的内容,以解决资产证券化“是什么”的问题。文章第二章则主要围绕资产证券化“为什么”会在美国产生和迅速发展的问题。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机理在于其通过一种特殊的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实现了资产池风险和发起人、发行人风险的远离,促进了信息分解的分工,降低了融资的成本,提升了融资行为的效率。 I<WP=4>但是,资产证券化是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体现了市场在美国的法律背景下对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和选择。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产生的法律背景主要是美国破产法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设置了一些程序使得担保物权人实现其债权存在时间上的耗费,在某些情况下,其权利实现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资产证券化作为担保物权的加强模式而得以产生和发展。这一工具并不天然的可以和必须适用在中国。因此在第三章中,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着相关法律的无效率状态,资产证券化能否加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并以此为前提得出中国有适用资产证券化必要的结论。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问题,主要分析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要实施资产证券化尚存的大量法律障碍。同时,在该章中,笔者分析了在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最佳法律路径选择——通过信托作为 SPV 的方式来进行资产证券化。但是,要选择该路径,目前中国的信托法和信托制度还很不完善。信托凭证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流通市场的不完善和缺位,以及以财团法人作为发债人制度的缺位使得在中国以信托方式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相当大的阻碍。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