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标法具有地域性特征,商标使用也有地域性的要求。在一国领域外使用商标的行为在该国是否具有商标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商标域外使用问题的难点。从商标使用的具体形态出发,商标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三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是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商标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未注册商标域外在先使用在一国领域内的是否具有对抗域内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第二是在商标权维持中,在域外使用商标的行为在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中是否起到维持该国域内商标权的法律效力;第三是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域外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欧盟商标法为了维护欧盟统一的内部市场和促进欧盟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商标地域性的限制,并采取了商标严保护政策。首先,对于商标注册中的商标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欧盟商标司法审判中判定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权利必须是在该权利存在的领土上,同时要求该未注册商标在欧盟范围内有超出使用区域以外的市场影响力和能被特定地域以外的消费者知悉,即否定了单纯的域外商标在先使用行为具有对抗域内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其次,对于商标权维持中的商标域外使用行为,欧盟商标法突破了地域性限制,规定出口行为也属于欧盟商标使用行为进而可以维持欧盟注册商标权利。最后,对于域外商标侵权行为,欧盟商标法突破了商标地域性限制,将互联网上的域外商标侵权行为、进出口贸易中侵犯欧盟商标权的行为都纳入欧盟商标法的规制范围。研究欧盟商标域外使用规则对中国有参考价值。出于商标权地域性的原因,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域外使用没有体系化的规则,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例如,对于涉外定牌加工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在商标取得程序中否认未注册商标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进而否认该行为在商标取得程序中具有对抗域内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在商标权维持中,又将注册商标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认定为商标使用进而对商标权予以维持;在商标侵权的最新判决中,法院又承认侵权商标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中国商标法应当参考借鉴欧盟商标法的成功经验,在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应该逐步承认商标域外使用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