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合议审理制度在行政诉讼初生于中国之时具有切实的必要性与现实针对性,并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二十余年中使其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维护与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并进而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行政管理法制化、民主政治的建设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但随着社会政治、文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纠纷不仅在数量上迅速膨胀,且呈现出类型多样化与复杂化的趋势。由此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必然面临着两对矛盾,其一是司法公正与效率间的矛盾与平衡,其二是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欲求间的矛盾与平衡。不仅如此,行政诉讼制度本身也因其合议制的普通程序在适用上的绝对性而为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设置了准入障碍与较大的制度选择风险。因此,在承认司法公正价值存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对司法效率、行政效率、公民权利保护效率的适当追求是合理而可行的。此举亦能缓解上述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领域普遍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而在公正与效率价值衡平理念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的改革措施即为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为此,本文从以下三个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进行了相应论证。第一部分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界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在各国有着不同的界定,但异中有同的是对其理解相对较广义,而我国对简易程序的理解因受注释法学的影响而相对狭义。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除具备简易程序的一般特征外,是指为了减轻行政审判工作负担,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行政诉讼的进程,及时确定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法定权益,而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某些特定案件适用的简易、简便、快捷的起诉、受理、审理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则包括效益理论与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前者又可细化为效益价值对公正价值的补足,以及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第二部分论证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功能与现实基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功能在于其能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行政诉讼效率;能有力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的压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而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丰富的本土资源与充足的域外经验则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创造了有利条件,且行政行为的愈趋法治化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提供了法治土壤、行政审判人员素质的不断加强为简易程序的施行保障了审判力量。第三部分述及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本部充分考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颁行的《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但又不囿于此。而是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与固有特性出发先对我国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诉讼构造模式、调解制度的引进展开论证。继而探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主要涉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补充论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启动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人员职级、简化的审前程序、独任制的审判组织、简化的庭审过程、简便的裁判文书制作以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与转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