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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不断开采和利用,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尽管人类采取各种措施来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但事实上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仍在进行,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也层出不穷。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司法途径无疑是最具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方式。因此,建立一个能使多方参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显必要。公民结社权是环保非政府组织(简称NGO)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也是环保NGO合法性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它代表公众在一定程度上表达公众意愿、参与政府环境政策制定、参与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以其民间性、志愿性、专业性等特点,在实现环境保护,尤其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赋予环保NGO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切入点,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而且在监督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不少国家通过立法或判例赋予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的具体实践,结合环保NGO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研究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梳理,介绍相关基本概念,分析了环保NGO的发展现状以及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国外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分析比较,重点介绍了美国、德国的具体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保NGO获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法律环境、自身因素、思想文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四部分就环保NG0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尝试性地提出了我国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