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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中国得到了飞速发展,促进了金融模式创新。在第三方支付手段和社交媒体的催化作用下,互联网金融产业开始崭露头角。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使得传统的融资渠道发生了巨大变化,“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方式的产生恰恰说明了这一点。“众筹”,顾名思义,筹得大众之资。“众筹”的出现对于过去只能把融资渠道限定在银行和贷款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产业提供了另外一条道路,即面向大众。房地产行业是传统资金需求大户,融资渠道的多元创新自然不能令其袖手旁观,更何况这一新兴的融资模式还关联着房地产行业终端-购房市场。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从对广大投资者利益考量的角度出发,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此外法律规定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也使得“房地产众筹”融资方式存在困难并且具有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我国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近年来房价不断高企,固定资产因为最具有升值保值能力而受到大家热捧。因此“房地产众筹”中,以融资开发(合作建房)即“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最能吸引大众的目光,调动投资者积极性。此外该众筹方式在融合了传统房地产行业需求的同时也充分利用了新型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通过剖析“房地产众筹”行为的相关性质和特点,探求优化法律角度对于“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监管,无论对于新兴金融模式的发展还是传统行业转型升级都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对于“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的相关问题论述可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的相关概念和意义。本文通过对众筹基本概念的阐述明确众筹特征,在明确众筹的特征和概念基础上,以投资者获得众筹收益为标准梳理出房地产众筹的分类特征,进而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即产权回报式房地产的相关概念。在此期间重点突出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的基本概念和现实意义明确本文讨论的主题。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众筹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者获得众筹的回报方式即房屋产权,价值较高,产业链较长。房地产众筹在我国模式多样,不同模式有不同的产品结构和交易方式,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是现有各类房地产众筹中最符合众筹和房地产行业特点的模式。产权汇报式房地产众筹对于各参与主体均有重要意义,其为开发商融资提供了便利、使购房者的需求得到满足、投资者投资渠道得以拓宽。第二部分透过分析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中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明确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个要素主体之间所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以及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各类法律关系的规定,为理清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奠定基础。众筹发起方与众筹平台存在着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和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其中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更具有典型意义。众筹融资方与投资方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债权法律关系、股权法律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多种法律关系并存的混合式法律关系。由于众筹标的的特殊性使得投资者内部存在有按份共有法律关系和共同共有法律关系。第三部分以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各参与方为主体,从投资者、开发主体(即开发商)、房地产众筹平台三个角度分析各参与主体在参与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存在的法律问题既有因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特性而产生的问题也有众筹所存在的共性法律问题,众筹主体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有房地产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分、违反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有关联交易,信用、信息、自己管理能力不足。至于投资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投机问题、共有人权利难以实现以及合同违约和合同欺诈。第四部分,针对产权回报式房地产市场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为解决我国产权回报式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具体可操作的措施。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对策。首先对房地产开发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并通过细化拆分众筹项目、构建众筹份额的退出机制等手段出发明确投资者产权并避免合同欺诈等法律问题产生。其次在众筹平台运营监管方面,通过加强众筹平台的独立性建设,以及对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并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核机制提高对于众筹平台的管控能力。最后在合格投资人的选择方面建立准入机制并构建风险意识教育以提高投资者抗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