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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因夫妻合意或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产生的。原则上双方有义务向对方通报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力知晓对方的财产和债务状况,并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不少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举债以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形成虚假诉讼。因此,本文在阐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考察了法国、意大利等国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并对我国建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考察,进而对国外立法例和国内立法例分别进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对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完善,完善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力图形成较为公平、统一、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保证实质上的公平。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特征进行阐述,对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进行阐述。然后指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主要包括产生时间的不同、目的和指向利益的不同、债务性质和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第二部分,国内外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考察。首先,考察国外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定,对法国、意大利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了考察,着重考察两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和清偿规则。其次,考察国内立法,分别对我国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考察。第三部分,国内外夫妻共同债务之立法评析。该部分对国内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总结和评析。对国外立法主要评析其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清偿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等方面,对国内立法主要评析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并分析我国立法的利益关系衡平、立法的不足,进而归纳总结外国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从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等方面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明确共同债务的范围、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并着重对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提出完善的建议,对夫妻合意举债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举债的情形,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