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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诉讼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比实体公正更能彰显其公正价值,因而受到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刑事回避制度正是为追求程序公正,进而促进实体公正而建立起来的,其基本出发点是确保案件裁判者的中立、不偏不倚,从而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因此,回避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其一,保障程序公正,这是其首要价值目标;其二,促进实体公正,这是其工具性价值。正是由于回避制度对诉讼公正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各国(地区)普遍确立了这一制度,学术界也逐渐展开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和探讨。然而由于文化传统、法治理念、诉讼模式、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各国(地区)的刑事回避制度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各具特色。在回避对象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回避对象主要是陪审员或整个陪审团,在美国还包括法官。回避制度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这与它们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但随着法官在裁判程序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忽视法官回避的做法正受到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回避对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法官和陪审员之外,还包括其他辅助人员等。这种司法现状与其参审式陪审制、重视书面卷宗的作用有关。日本在回避对象的规定上介乎两大法系之间,有自己的特点。我国和俄罗斯的回避对象范围广泛,旨在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一切干扰因素。在回避理由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笼统、模糊,给当事人和法官较大的发挥空间,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得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日、俄两国对回避理由的规定也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全面、细致。我国的回避理由具有原则性强、空洞、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在回避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国家鲜有具体的程序规则,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规则较为具体、细致、明确,日、俄两国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规定了具体、详尽的程序规则,我国对回避程序的规定还不完善。笔者通过中外刑事回避制度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有所启发,使我国在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