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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学基本理论,所有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所有权人在其所有不动产上设定抵押之后,仍然享有对该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自由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呢?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国立法所确立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也各不相同。为此,本文仅以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为中心,对我国既往及现行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相关立法规范进行梳理,从逻辑判断和价值选择两个层面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关系及规则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各国立法例,最终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建议。具体来讲,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相关立法作出了梳理和审视。该部分首先对我国不同时期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了分别介绍及简要评价,而后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91条的规范内涵,指出其在解决实际纠纷时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而引出下文对不动产转让规则的法理讨论和立法完善建议。第二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了逻辑层面的分析。该部分首先就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展开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并对其物权效力给予了重点阐述;而后对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与追及力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解释,从而推演出抵押权的追及力是其物权性质的表现;最后将上述论证具体化,衍伸出笔者的观点,即抵押权人在不动产抵押物被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追及力的实现需要以成熟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支撑。该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涉及的是非判断问题所作出分析,对最为根本和核心的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探讨,因而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具有基础性的指导意义。第三部分对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了价值层面的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了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诉求,从而明确了抵押权的追及力在价值选择导向下是具有可突破性的;而后结合各国立法例介绍了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各项规范,包括债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代位清偿及物权法中的转让价金物上代位性、涤除权等,并对上述各项规则的适用作出了相应评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该部分首先明确了完善我国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立法的两个前提,一是以抵押权的物权性质为出发点,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后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承认抵押物权的追及力、确定抵押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及完善抵押物受让人代位清偿机制三个方面;其间,重申了抵押物权追及力的实现需要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为基础,并就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具体完善措施提出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