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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其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赋予了婚姻无过错方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适应了社会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但作为一项新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凸显出来的缺陷与不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并不能实现该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需要继续进行完善,以体现该项制度的重大社会现实意义。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也提出了不少很好的建议,但也存在着不少争议。有鉴于此,本文从适用研究的角度,采用实证分析和辩证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介绍,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与特定性,介绍了国内外立法背景和发展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基础,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配偶权等方面分析了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配偶人格权和身份权怎样保护和完善的问题。其次从法律要件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特殊性以及适用中的侵权形态;第三部分从前提、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与责任形式、责任抗辩与免责及“第三者”的赔偿责任问题分析了离婚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问题;第四部分从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适用范围及举证责任这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建议放宽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确立过错相抵的归责原则;将有过错的“第三者”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之中;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从举证责任倒置、法院协助搜集证据、对合法的非正常取得证据和完善救助制度四个方面适当降低无过错配偶的举证责任,真正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