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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化近几年席卷全球,越来越多的同人作品进入公众视野,同人作品、同人创作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愈加受到关注。但苦于现行法中并未对同人作品、同人创作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其一直处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同人创作者也因此一直陷于侵权的“泥潭”之中。为解决同人创作者面临的侵权风险,需从同人文化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出发,分析梳理同人文化的价值、同人创作的定义、特征与类型,并结合具体同人创作类型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最后提出同人创作、同人作品的规制路径。以期为同人文化的发展提供参考依据,实现同人文化的积极价值。对同人文化的发展历史及现状的梳理可以看到,全球其他国家的同人文化深受日本同人文化之影响且各自均发展迅猛,其对全球文化市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数字科技及互联网技术的催化作用之下,同人作品的商业转化更加便捷化、同人创作的非商业目的性也逐渐被淡化、同人创作也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但不论如何,同人创作、同人作品存在的合理性不应受到质疑,同人创作的积极价值不应被掩盖。从文学、表达自由及法经济学的视角对同人创作进行分析,可窥探同人创作存在之合理性。具体来说,同人创作对文学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反映了公众对表达自由的现实需求及符合法经济学中的均衡理论——对各方利益均有促进作用。这些便是其应获保护之理论依据。以上内容便是本文前两部分之内容。与此同时,同人创作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也不应忽视,这主要表现为:可能侵犯原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演绎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同人创作者面临的侵权之风险,一般可利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侵权抗辩,尤其是非商业性的同人创作;但是对于商业目的同人创作,应该受到更多的限制,同人创作者宜寻求权利人的许可。而为实现对同人创作更加全面、科学的规制,可在同人圈中采用私人自治方式,即将同人圈自我管理与知识共享协议进行结合,实现规制目的。一方面借用同人圈内部在管理同人创作、同人作品方面现有的规定与已积累的经验,另一方面将知识共享协议引入同人圈的规范中,让同人创作更加有序、同人作品交流更加便捷。最终在合理使用制度、同人圈私人自治限制之下,实现同人文化的长远发展。另外,同人作品本身的权利属性亦应予以重视,其主要为同人作品作为非法演绎作品是否应当予以保护。虽然各国立法有异,但是非法演绎作品亦是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其应当被尊重;即同人创作者对其同人作品应享有著作权,这也是确保同人作品有序传播、不被他人任意使用之基础。同人文化是包容之文化,同人创作是表达自由之承载,同人作品是多元文化宣泄之产物,其中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应被承认与保护。故而,对同人创作应予以保护,但同样重要的是,其发展也不可无序而应予以规制。以待同人文化发展成熟之际,结合同人圈利用知识共享协议管理所积累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将同人创作纳入到合理使用制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