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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与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诱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地区都出现了虚假诉讼案件,且形式类型多样,数量有增无减,具有明显蔓延之势,已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虚假诉讼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相较于一般的恶意诉讼以及单方诉讼欺诈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滋生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缺乏有效的规制,民事的制裁措施不足以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而刑法的相关规定又显得捉襟见肘,导致对虚假诉讼行为处罚不力,违法成本较低。由于对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在理论上尚未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情形的定性和处理大相径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充分的调查和论证,提出解决的方案。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阐述虚假诉讼的概念、特征、类型、成因等入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归纳和对类似概念的辨析,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界定,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诱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第二部分从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论证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而阐述我国对虚假诉讼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对不同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指出将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或认定无罪的学说均值得商榷。第三部分首先探讨在现行刑法体系下对虚假诉讼进行刑法规制的对策,对可能构成的各项罪名逐一评析,但依靠刑法现有的罪名对虚假诉讼进行规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实为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策,故笔者从未来立法完善的层面,建议单独设立“虚假诉讼罪”,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条文设计、量刑配置以及司法适用提出设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归纳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从理论上厘清虚假诉讼的难点问题,同时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一些可行的对策,以期能逐步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