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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是农村地区农业、农村或者农民生产、生活共同需要的具有一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农村公共物品与“三农”问题息息相关,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然而,在后农业税时代,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仍然存在供给职责模糊、供给资金紧张、决策生产机制不合理及供给严重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城乡发展失衡。在破除城乡“二元”藩篱,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完善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独特作用,实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和长效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村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及外部性等特征决定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以弥补,而公共选择理论揭示了政府失灵同样存在,如何克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笔者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克服“双失灵”重要对策。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由引言和正文的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通过对农村公共物品的理论解析,对农村公共物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作了深入探讨,并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通过对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揭示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不足。第三部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现状。通过对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指出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第四部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首先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总结了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民主原则和市场优先原则,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完善发挥了导向作用。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