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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的重大变化之一是侵权法的飞速发展,侵权类型不断增多。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工业的发展导致了日益严重的环境侵权问题。环境侵权研究日渐成为侵权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环境侵权具有自身的诸多特殊性,其在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危害后果、免责条件乃至救济手段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本文主要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展开。第一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述近年来环境侵权问题日渐严峻,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包括大气污染侵害、水污染侵害、嗓音污染侵害等,和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环境侵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包括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原因行为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侵权过程的复杂性和损害后果的延缓性等。本章主要对上述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二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构成要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后果,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极为重要的一环,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既要考虑到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还要考虑到如何遏制加害人,防止侵害行为的反复发生。目前国内立法主要是禁于已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对已经产生的损害予以补偿,但对如何防患未然立法上还需进一步的突破。构成要件是侵权行为成立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志,环境侵权也不例外,对于环境侵权的各项构成要件而言,关键在于其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由于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后果,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并不明显,但从维护环境和救济受害人角度出发依然要追求行为人的责任,因此,环境侵权无须包括“违法性”这一要素。第三章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和证明责任由于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单行法的专门规定,环境侵权的免责事由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又有所差异。本章依据国内单行法的有关规定,逐一分析了环境侵权的免责要件,对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政府机关责任以及当事人过错等作为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立法的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关于环境侵权的证明责任,应该充分考虑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制度,对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证明责任进行合理分配。第四章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途径缺少救济的权利难以真正实现,本章试图探究如何完善国内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合理的时效制度和专业化的环境侵权审判庭、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侵权纠纷等,以期通过这些制度构想来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维护受害人权利,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