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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势力以及其滥用问题一直是反垄断关注的焦点。只有在对市场势力进行清晰界定以及定量估测之后,才能更好地明确厂商是否具有实施滥用行为的前提及估测相关效率损失。近年来,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双边市场这一经济现象层出不穷,免费、补贴等定价行为与传统理论相悖,一些现象引起广泛讨论甚至纠纷。随着平台型产业的发展,关于平台型产业的反垄断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几家具有高份额的平台厂商,如Visa、MasterCard、谷歌、苹果、百度,多年来一直受到不同方面的反垄断审查。从早期的微软案例、支付卡平台的案例,到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银商之争"、"百度—莆田之争"、"滴滴—优步"合并,独特的商业模式使得相应的反垄断之争从未停歇。在这些案例和纠纷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平台厂商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对双边市场的特点以及基于该特点对于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进行合理分析,有助于监管者制定合理的规制政策,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价格结构非中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双边市场的特点对于传统理论的适用性提出了新的挑战。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不能简单地划分平台两边的市场,平台对用户收取的价格也并不反映相关的成本,这导致勒纳指数的一般形式失效,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单纯使用提价能力会误判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总之,双边市场现象导致传统理论中市场势力的判定、测度方法不再完全适用于双边市场。那么,对于双边市场中的平台厂商,应如何判定其市场势力?双边市场中的市场势力是否与单边市场中有同样的含义和来源?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对于双边市场中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有何影响?这些是本文试图探讨的研究问题。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第一,基于双边市场中的的用户关系视角,本文对双边市场中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进行了明确地划分、界定与测度,厘清了平台厂商市场势力的双重体现:一方面体现于平台和用户的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于平台厂商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相关研究领域的不足。第二,本文认为在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之下,单纯使用提价能力进行判定,会误判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在双边市场中,价格与边际成本偏离,平台的不同用户之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价格结构非中性,使得在单边市场中适用的衡量市场势力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于双边市场。若考虑提高平台某一边的价格,则交叉网络外部性通过"迁移效应"和"锁定效应",改变用户流失速度,显著影响基于提价能力判定的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本文的尝试对于进一步推进双边市场的反垄断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价值。第三,本文基于支付市场的相关统计数据翔实地分析了中国银联的市场势力在平台内部和平台之间的体现,通过对中国银联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政策。通过对美国支付卡市场的现状和相关反垄断案例的分析,对比中美银行卡组织的现状和支付市场的市场绩效,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相关分析和政策建议同样适用于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平台厂商。纵观全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在双边市场中,用户的需求体现在对另一边用户规模的需求以及对平台最终产品的需求。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使得不能简单地划分平台两边的市场。因而将双边市场中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划分为两个层次:平台内市场势力反映了平台与用户的关系,平台间市场势力反映了平台厂商之间的关系。第二,在双边市场中,交叉网络外部性与价格、成本的非对称性使得在单边市场中适用的衡量市场势力的方式无法直接适用于双边市场。平台厂商基于平台整体的需求进行决策,并不单独考虑平台某一边的用户市场。对于平台整体来说,它的成本在于搭建整个平台环境的固定成本。两边价格与成本之间的非对称性导致无法直接用"价格—成本"加成或提价能力测度双边市场中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交叉网络外部性会改变用户流失速度,显著影响基于提价能力判定的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在交叉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之下,直接应用单边市场中市场势力的衡量方法会对平台势力造成误判。第三,平台内市场势力是双边市场的内生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以及平台转换成本、正反馈等属性均会导致双边市场本身的存在带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这种市场势力主要体现为双边市场内部用户之间的关系。交叉网络外部性可以作为内部市场势力的一个衡量标准。在支付市场中,作为我国唯一的跨行交易清算网络,中国银联掌握着我国支付市场的关键设施和关键资源,发卡市场用户和收单市场用户之间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具有一定的平台内市场势力。但中国银联对于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的市场势力是不对称的。中国银联凭借行政力量获取市场势力时,由于政策规定发卡银行必须发行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因而银联发卡市场用户的获取依靠两种力量,一是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影响,二是行政力量的干预,且在平台成立初期后者的影响更大。第四,平台间市场势力更加类似于单边市场中厂商的市场势力。价格加成转化为市场份额、推测值及弹性值等因素的测度指标。平台内部的势力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平台在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即外部势力。平台对一边用户的正外部性越大,对该边用户的势力就越大,可能就对该边制定更高的价格,从而影响定价水平和外部势力。本文的主要政策含义如下:处于双边市场中的平台型企业具有交叉风络外部性,会出现免费、补贴以及用户大规模集聚等单边市场中不曾出现或无法解释的现象。因此应结合双边市场特性,充分考虑反垄断判定标准是否与双边市场的本质属性相违背,基于双边市场性质对传统反垄断方法进行适度调整后斟酌使用。判定在位厂商的市场势力时,本文认为应该对不同层面的市场势力做出区分。平台内市场势力实际上是双边市场的结构本身存在的效应,用户关联以及相应的平台转换成本、正反馈等属性均会导致双边市场本身的存在带有一定的市场势力。而平台间的市场势力更加类似于单边市场中的市场势力,垄断厂商理论仍然适用,如果双边市场中的平台厂商滥用市场势力,排除了竞争,损害了市场绩效,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在我国支付市场中,中国银联拥有关键性基础设施,为发卡方和收单方提供了交易媒介,具有外部势力。应对其强制直连等一系列滥用市场势力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应规制银联商务和中国银联的纵向一体化关系,将支付网络和具体收单业务分离,从而改善收单市场的竞争环境,进而提高支付市场的效率;同时应鼓励和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第三方支付通过创新打破了原有的进入壁垒,进入支付市场,实际上已完成了跨行交易清算的实际职能,但并不具备正式资格牌照,相关机构应在加大力度规范相关市场的秩序,进行资金安全把控的基础上,鼓励新兴支付方式的发展,提高我国支付市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