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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法的改革,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从曾经的禁止、严格控制逐步转变为允许。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正常的融资保证行为,为正常的营业活动所需要,同时也是担保法所倡导的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担保制度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降低债权风险,强化债权信用,确保债权实现,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担保同时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公司必须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涉及对外担保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担保金额巨大;关联担保现象严重,出现一系列“担保圈”、“担保链”;恶意担保、违规担保现象严重;逾期担保事件频现,由此产生的诉讼明显增多。出现这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是由于国内的融资渠道匮乏,不能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公司内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规制违规担保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程序和贷后管理机制存在漏洞等原因。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几个国家的立法,笔者看出其他国家立法大多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能力,而是一般对于公司对外担保采取形式或实质的标准进行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学习国外成熟的立法规范,严格公司高管的忠实诚信义务,建立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笔者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立法上的现状,认为新《公司法》及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规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对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仍有不足之处。我国立法对于担保圈、担保链等关联担保现象没有提出解决方案;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在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方面存在缺陷;对违规担保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制不够明确等。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现状,笔者在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当严格公司对外担保程序性规定,加强公司担保中的董事义务与责任,加强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方面,应由专门的独立董事负责对外担保事项,建立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监控,实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