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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将研究英美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机构投资者在英美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以及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的问题。在过去三十年中,全球主要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尤其在英美,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同时在公司治理中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成为继公司控制权市场之后一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已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课题。以往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上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展开。由于理论前提和实证方法的差异,在“机构投资者监督的积极性”和“机构投资者监督的有效性”两个主要课题上的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分歧。同时,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现有研究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弱。因此有必要对以往的研究加以系统的整理和分析,以便对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积极性、有效性、以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和辩证的研究。与此同时,中国国内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研究又主要集中在公司控制权市场,还缺乏对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的专门和系统的研究。随着未来将有更多类型,更大规模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如何使机构投资者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以改善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对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按以下逻辑框架展开。英美公司治理体系是本文研究的起点。本文将英美公司治理划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薪酬计划等;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退出、要素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等。本文将研究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在监督积极性方面,本文建立了一个多因素的模型,考察影响机构投资者监督积极性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在监督有效性方面,本文分别考察机构投资者各种监督方式的有效性和在各个监督领域的监督有效性。对于监督积极性和监督有效性的研究主要是在微观层次,以大量的实证研究为主。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在宏观层次,以规范分析方法研究机构投资者在英美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和作用。宏观层次的分析主要以公司治理的两个基本模型(即金融模型和市场短视模型),从英美公司治理体系演进的历史角度,考察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与其它治理机制的关系、机构投资者作为一种创新治理机制的特点、以及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的局限和缺陷,从而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角色有一个更为全面、深入及辩证的理解。 在完成了对英美机构投资者治理机制的研究之后,作者将导入对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对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按以下逻辑框架展开:首先阐述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中国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的条件,有关监督积极性的多因素模型也将被应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最后,提出促进中国机构投资者发挥监督作用的建议。 本文关于英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结论如下: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机构投资者的监督积极性是外部环境中多种因素(如资本市场、法律与监管、公司治理等)综合影响的产物。促进与限制英美机构投资者监督积极性的因素总是并存的,但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前者的作用在不断增强,从而促进了英美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而且,机构投资者与外部环境之间也存在互动,机构投资者的积极行动也促进了外部环境向有利于监督的方向转变。 2、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自身的结构和特性使机构投资者在监督积极性上呈现较大的差异。其中,养老基金最具监督动力和意愿,而共同基金则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应区别看待。 3、整体而言,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是较为有效的。从监督方式来看,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监督都具有较高的效率;从监督领域来看,机构投资者在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和反收购方面的监督效率较高,而在公司业务方面的监督则效果不明显。 4、机构投资者是治理机制的一个创新。它对原有的治理机制起到了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两权分离产生的代理成本,并缓冲了其它外部治理机制对公司管理层形成的短期压力。同时,它是一种较为温和及折衷的治理机制,兼顾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又兼顾了控制和流动性。但是,机构投资者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本文关于中国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问题的主要结论如下: l、中国公司的治理体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非流通的控股股东(主要为国有股东)与流通的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是中国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矛盾,这一矛盾造成公司内部治理的失效。在该特殊性无法在中、短期内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尽快建立对控股股东的制衡机制,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 2;当前,还存在诸多阻碍机构投资者监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