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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话题就一直是人们既熟悉又陌生的内容,熟悉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让微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户等弱势群体有更多的机会享受到融资权利,对于该群体“享受融资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生存、发展、甚至尊严,“普惠金融”理论将这种权利纳为“人权”的一项;陌生是因为虽然自2005年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省份到如今已经是7个年份,但是究竟应该如何发展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仍未有定论。近日,关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有“温州拟建120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改革试点项目”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话题又一次推向高潮!不同的声音来自四面八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国际借鉴”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陈笑华说温州的民间资本有“两多两难”:一个是民间资本多,但投资难;一个是中小微企业多,但融资难。“这两者中间隔着一堵墙,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现在的金融体制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陈笑华说虽然不奢望短期内把墙完全拆掉,但至少要在墙上凿一个洞出来,把这两边通起来。但是这个洞要凿多大,如何去凿,也就是如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各国在发展小额信贷的主体各不相同,因为本文主要想通过分析、总结各国在小额信贷方面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值得吸取的教训,给中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向及内容给出相关建议,所以在选取国外小额信贷监管发展历程这一部分内容的时候,主要是选取有民间资本参与的模式。并且考核“小额贷款机构”的社会绩效一般有两个维度:一、广度,即覆盖率。二、深度,即对于最贫困地区的覆盖。综合以上因素,孟加拉、印度、玻利维亚堪称“小额信贷”最为发达的国家。 孟加拉、印度、玻利维亚等国家在小额信贷方面都有成功经验或是失败教训,这些宝贵的经验是值得中国借鉴的。这对于中国如何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既有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实践指导意义。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定量分析法、实证研究法、个案研究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历史分析法和差异化分析法相结合等多种分析方法。本文突破以往对该问题的研究逻辑,采用了大量微观定量的最新数据,来实证出对于行业的宏观指导方法。 本文的内容和框架体系是:首先、通过对小额信贷概述、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及经营特点进行描述,呈现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其次、通过介绍孟加拉模式、印度模式、拉美模式将国外小额信贷监管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紧接着,就是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现状进行描述。通过对比就发现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面临着诸如监管主体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不明确,监管客体需被正名;各地方制度规范不一致;《指导意见》限制后续资金来源;经营风险、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对监管提出了挑战;国家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门槛过高等问题。再次、对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国际借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框架,确立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确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来源;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政策正向激励和引导等方面进行国际借鉴。 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在于以往鲜有关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的体系化和结构化的论述,其次采用了对于小额信贷公司时间序列的纵向比较和国内外差异化的横向比较的方法,最后由于中国统计部门对于各个省份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统计工作执行的不到位,导致以往很多的论文观点没有相应的数据、和例证支持,在本文运用了大量工作中了解到的数据、图表和例证。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信贷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场,尤其是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还有社会的弱势群体对于它的需求可以用如饥似渴来形容,在某种程度上它也许是系统上改变中国贫困人口生活现状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也正是普惠金融的意义所在。从这个角度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将是建立中国多层次金融体系中的主要并且重要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