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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控制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地位对公司决议产生影响,非控制股东的话语权则难以实现。为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表决权进行法律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股东权利的实现,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并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比相关制度的利弊,研究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力求吸取国外长期探索积累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制度提供借鉴。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控制股东表决权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介绍。一方面,将客观标准和实质判断标准相结合作为“控制”的判断标准,进而得出控制股东的概念。同时,为了明确控制股东的概念,将其和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另一方面,介绍了表决权的概念和特征,并对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资本多数决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其合理性及其弊端。第二部分讨论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对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进行法律规制不仅符合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能够修正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更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第三部分对国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制度的限制性规定作了介绍,围绕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诚信义务)、累积投票制、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拘束协议展开研究,并借鉴国外优秀立法例及判例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制度的立法现状作出介绍,并对我国立法现状作出评析。第五部分对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表决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首先,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股东之间负有诚信义务。其次,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行使机制进行完善,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累积投票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适用。再次,构建完整的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行使方式,建立表决权代理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表决权拘束协议。最后,明确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的适用规则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