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极端组织与“人体炸弹”——关于当代中东自杀式袭击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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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式袭击现象出现于20 世纪70年代,80年代曾在中东地区达到高潮,于冷战结束后呈全球蔓延趋势,“9·11”事件使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由于方式之惨烈、震憾力和破坏力之巨大,自杀式袭击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项研究首先从整体上对当代中东的自杀式袭击现象做一概述。其次以当代中东的自杀式攻击现象产生的社会环境因素为切入点,阐述其“孕育”的社会环境因素。笔者以为,任何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环境,环境孕育了如此的现象。具体到中东而言,自杀式袭击现象“孕育”的社会环境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力量的“不对称性”:自杀式袭击现象“孕育”的先决条件;   第二、中东的“殉教”传统:自杀式袭击现象“孕育”的精神资源;第三、全球化带来诸多社会问题:自杀式袭击现象存在的“温床”;第四、西方化和现代化的迷失引起的文化认同危机;第五、社会转型造成的消极后果。   第三章在第二章基础上,剖析当代中东的伊斯兰极端组织:自杀式攻击事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尽管社会环境因素“孕育”了自杀式袭击现象,但不能说中东的这些社会环境因素就必然会导致此类行为的发生,因为社会环境因素仅仅为其存在提供了“土壤”,它的实现还需要伊斯兰极端组织来组织和策划。这就要探究伊斯兰极端组织是如何策划和组织自杀式袭击?这主要体现在:第一、自杀式袭击活动的组织概况;第二、由伊斯兰极端组织策划的自杀式袭击活动情况;   第三、伊斯兰极端组织策划和组织自杀式袭击的整个流程;第四、伊斯兰极端组织策划和组织自杀式袭击之逻辑解读。   第四章解读“人体炸弹”:自杀式攻击的执行者。尽管自杀式袭击是一个有组织的现象,即伊斯兰极端组织是自杀式袭击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但自杀式袭击的也要“人体炸弹”去执行。“人体炸弹”的“殉教”是自杀式袭击最终完成的先决条件。   可见,在中东特殊的社会环境下发生的自杀式袭击行为既是组织行为,也是个体行为,是双方互动的结果。
其他文献
刘宓庆(1939-)是对我国翻译界有重大贡献的学者、翻译家、翻译理论家。他目前的著作共计11部,发表论文数篇,均刊登在《外语与外语教学》、《外国语》、《中国翻译》、《现代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