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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问题是一项社会公共问题。近些年,由于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导致了水资源供需急剧变化,矛盾逐渐凸显出来,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国家出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但其实施因缺乏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而效果不佳。如何完善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成为理论和实践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然而,以往关于我国水资源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水资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相关原因、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方面的研究,忽视对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以广西钦州市为例,分析现有的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现状,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完善水资源管理中监督问责机制的对策,理论上有助于丰富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实践上可为政府完善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提供参考性建议。在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虽已经过了数十年的探索,但是其中的监督问责机制的构建和运行还处于起步阶段。近些年我国发生的水资源污染事件、水生态恶化等问题都与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本文以广西钦州市为例,对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现状进行分析,认为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问责法治不健全;二是问责主体和方式单一;三是监督问责对象不明晰;四是监督问责程序不完善;五是监督问责过程缺不透明;六是监督不到位,缺乏良好的问责生态环境;七是问责范围过窄,仅限于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监督问责机制权责不清;二是监督问责机制运行不成熟;三是民众监督问责意识淡薄;四是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程度不高;五是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为此,应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措施:第一,转变观念,引导社会参与水资源管理;第二,规范监督问责主体,强化组织保障机制;第三,完善制度保障机制;第四,完善问责程序;第五,完善问责激励机制。只有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监督问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问责机制,才能真正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促进水资源有效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