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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色彩的加重,民众维权意识的迅速增强,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滞后,医患纠纷成为一种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患者及其亲属或自发或在“医闹”的鼓动之下,广泛地采取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堵大门、放哀乐、烧纸钱、打砸闹等对医院诊疗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即时影响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和进行索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医患纠纷负面危害和消耗资源的公共性以及治理困境的普遍性,医患纠纷已经由一个较为私人化的问题升级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共问题。医患纠纷的治理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次上,首先,医患直接对话难以化解较为严重的冲突,主要因为存在着彼此的信任度低、情绪色彩重等障碍,也容易演变成为“大闹多得”的缺乏规则或规则无法执行的具体博弈。这就客观上要求必要的第三方进行干预。其次,单一第三方干预无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全面化解,依据干预主体的性质,第三方可以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或商业组织来进行单独干预,但由于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专业技术等原因,由政府部门进行的单独干预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弊端,社会组织的单独干预也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足、总体规模较小、缺乏法制保障等问题,难以实现对医患纠纷的可持续治理;商业组织则由于其天然的营利性目标定位、对公共秩序的弱关注、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缺乏等原因,也很难获得冲突双方的认可。这就使得多主体的共同干预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一种客观需要。第三,多主体的共同干预也面对着相关主体的职能定位、协调方式、主导部门、运行原则、补偿机制、监督评估等诸多问题,迫切需要在总结国内各地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上给予系统研究,将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系统的探究和归纳。面对医患纠纷难以治理的难题,各地进行了多样化的社会治理探索,相对而言,建立多主体协同的第三方冲突化解机制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这种新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各自扮演什么角色,以什么方式运作,如何实现对医患纠纷的有效治理,都存在着很多疑问,各地也采取了不同的做法。但在这些差异背后,也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实际上参与进来的相关主体是相对固定的,主要涉及到医患双方、政府卫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财政部门、医疗调解组织、商业保险公司等,无论是哪种部门或组织在主导,采取什么样的运作理念和模式,这些主体都以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在整个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和过程中。通过对各地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并在理论层面加以整合和提升,整体而言,医患纠纷的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动力整合。不同主体参与到医患纠纷化解中来的动力主要包括三类,一类是基于履行自身职能的行政性动力,主要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保监部门等政府机关,由于它们肩负着人民调解、医疗秩序、公共安全、监督保险行业等职能,而参与到医患纠纷的化解中来;另一类是基于利益及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考虑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参与,它们在此过程中“保本微利”运行,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履行某种企业社会责任;还有一类主体会基于社会公益参与进来,主要表现为一些社会NGO的参与和一些学术协会的参与。行政性动力、利益性动力和公益性动力共同构成了医患纠纷化解主体的三种主干性动力。第二,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功能和职责配置。医患纠纷的协同治理的核心功能主要是冲突缓和功能、冲突化解功能和利益补偿功能。在冲突缓和中,公安部门、医调委和医院基于其职能定位的不同相互支持配合;在冲突化解中,主要是医调委和保险公司主导冲突双方进行协商工作;在利益补偿方面,小额赔偿诉求直接在医患之间协商,大额的索赔要求则需要经过调解程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政府还可以用一些救济金进行救助。医患纠纷的辅助功能主要包括: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承担的制度设计功能,由医调委、公安部门和医院承担的冲突引导功能,以及由政府、医院、患者及相关团体共同承担的冲突转化功能。第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及其运转。在现实中,医患纠纷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多数调解机构的性质为群众自治组织,而通常在其背后,由政府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调解行为进行规范。其运转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也有一部分地方来自社会捐助或企业出资,主要由医学、法学、心理学的相关专家构成其主要成员,履行登记受理、依法调解、专业研判、普法宣传、案例汇总分析等职能,几年来各地的实践表明,医调委运转较为成功,获得了来自政府、社会的普遍好评。第四,医患纠纷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异议协调。在医患纠纷治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不同意见,首先是参与进来的不同主体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异议包括对医患调解工作是结果导向还是规则导向的不同认识,也包括对治理对象、治理主体范围、隶属机构等具有不同的认识;其次,在医调委工作的内部也可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法律的适用、对导致医疗事故的技术性的争议以及医调委可能会和保险公司在索赔的一些具体的问题上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要保证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的有效进行,就需要对这些异议作出基本的明确,或者制定基本的异议协调规则。同时,要防止医调委工作偏离正常的轨道,建立有效监督医调委的体系。第五,医患纠纷协同治理对冲突能量的正面挖掘与利用。医患纠纷提供一系列的改进机会,包括聚焦容易出事故的领域、促进技术革新、完善医院管理、促进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等方面。国外在挖掘和利益冲突的正面能量方面出现了很多探索性做法,包括在医院内部设置“患者权益室”、“患者学习中心”、“伦理委员会”,在社会层面成立特定患者群体社团、强化医生相关群体的职业精神,在政府治理层面设立医疗委员会、公开医院和医生的信息等很多做法。国内一些地方也在建立医患纠纷案例库并进行深入分析和培训、编印医患纠纷案例及医患纠纷防范手册、完善医患纠纷治理相关立法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医患纠纷的冲突能量正面利用对于优化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医患纠纷具有显著意义。医患纠纷协同治理机制为在新时期的社会冲突面前,政府进行合理的职能定位,采取适当的方式来促进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有益的尝试。这种尝试证明,对于复杂冲突的处置或化解,政府不一定非要处在冲突的第一线,也不一定就要完全将冲突处置权力让渡于社会,在目前社会转型的过度时期,更合适的策略可能是,政府采取背后支持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乃至民众共同参与、彼此互补的冲突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独特优势,从而促进复杂的公共冲突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