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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对待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增强刑罚执行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热议和关注。2002年初,司法部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对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于同年8月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内蒙古作为第二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少数民族地区,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和认真实践,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同时,受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在学习理论知识和借鉴其他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基本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对内蒙古社区矫正作一简要介绍,提出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为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社区矫正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社区矫正的概念、基本特征和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发展。该部分简要介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以内蒙古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结合工作实践与调研情况,介绍内蒙古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做法,深入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提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从健全社区矫正保障机制、建立社区矫正程序规则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等方面入手,着力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社区矫正衔接机制,进一步推动内蒙古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