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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虽然已实施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理论工作者们似乎一直对这项制度提不起兴趣,反倒是实践工作者对该制度的讨论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有关民事检察建议权这一权力合理性的讨论,以及民事检察建议权行使中与审判权以及诉权的关系的处理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都处于比较初始的阶段。本文以民事检察建议正式写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契机,论证该权力的合理性,其理论意义在于进一步厘清民事检察建议权与审判权、公民诉权的关系,以及通过不同法系之间的制度比较,研究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性质与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关系,阐述民事检察建议权作为我国检察机关新增的法律监督方式,构成二元监督模式中的“一元”,在该模式下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又可保证个案的公平公正价值的实现;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对于民事检察建议权合理性的论证,坚定实践该权力的信心,也为该权力的实施和完善提供建议。第一部分,“导言”。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形成过程和内涵进行阐释,并对现如今学界中存在的关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权的价值合理性、体系合理性、经验合理性的质疑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民事检察建议权的价值合理性”。主要从公平正义与效率、社会正义与意志自由两个方面着手,通过对与之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研究,从价值层面分析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民事检察建议权的体系合理性”。从司法实践中调查到的案例入手,主要从民事检察建议权与审判权、诉权的关系两个方面,对新民诉法第208、209条进行重点分析,论证民事检察建议权的介入是否与审判权、诉权存在冲突,是否影响权力(利)的正常适用,是否破坏民事诉讼平衡结构。第四部分,“民事检察建议权的经验合理性”。通过搜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制发民事检察建议的数据及分析,以及对某一基层检察院近几年的制发数据,总结出每年制发总数据,以及各类检察建议的适用状况及回复状况,分析具体案例,观察司法实践中适用民事检察建议的案件中,民事检察建议权与审判权、诉权之间的关系。第五部分,“民事检察建议权合理性的比较法说明”。通过分析两大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检察建议权存在状态和检察权的性质两个方面,阐述其对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影响,发现检察权的定位决定了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存在与否。将具有相似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前苏联、俄罗斯和中国进行比较,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介入范围比较发现,我国和前苏联、俄罗斯都将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存在与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性质存在关系。第六部分,“民事检察建议权的完善对策”。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对策,分别是强化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并建立追踪机制,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运行操作机制。通过论文前几部分的分析,阐述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是有法律效力的,不仅仅是工作制度,是保证法律尊严的,公权力的每个行为都应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以应确保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制度的模糊性会导致合理性的丧失,完善是为了保证制度的合理性,所以应进一步厘清制度中权力边界问题以及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的衔接问题。第七部分,“结语”。概括来讲,民事检察建议权从价值合理性、体系合理性和经验合理性三个方面来看都能体现出其存在的价值,只是因为其刚具备“合法身份”,相关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善,需要进行对相关条文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以确保民事检察建议权的监督范围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