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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姓名登记是国家适度限制公民姓名权的重要方式。如何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使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又不失规范,系姓名登记制度面临的关键问题。公民的姓名具有联系社会的社会功能、联系家族的历史功能、联系传统文化的道德功能。从性质上看,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姓名权不仅具有人格属性,还具有身份属性,因此姓名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人格权。近代以来,公民对于姓名权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公安机关在进行姓名登记时侵犯公民姓名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姓名权与姓名登记的现实冲突通过行政诉讼逐渐显露。维持公民姓名权与行政机关姓名登记权力间的平衡成为当前探寻的重点。当前,姓名登记制度面临立法上规定分散、法律规范等级低、内容粗简、规定不统一等系列问题;在内容上,姓名登记内容存在与实践不衔接、第三姓选择宽严有异、姓名内容规制尺度缺失、姓名变更的条件次数无具体规定等问题。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姓名登记条例》,完善姓名初始登记中姓氏与名字的登记及变更登记中关于变更条件、变更次数、变更禁止的相关规定。关于姓名初始登记,建议适当放开第三姓,姓名在内容上应符合公序良俗,且用字应符合《通用汉字规范表》中规定的内容;姓名长度可限制在3至4字。关于姓名变更登记,应适当减少对于姓名的变更严苛限制,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次数,关于禁止性规定,可对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的公民更改姓名进行一定限制,并增加概括性条款以适应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