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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运行中承载着司法宽容精神,以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导向,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达到以公正为本兼顾效率的诉讼价值体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关键因素,平等的认罪协商是核心内容,被追诉人的程序救济是司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自愿、明智的认罪认罚离不开律师的有效参与,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高层次实现公正与效率。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背景和实践中的实体价值进行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过合作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缩短诉讼时间,真正意义上实现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其次,域外认罪认罚制度在运行中有着自己特色,但是不能对其不加审视的照搬运用,则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错失发展的机遇,因此要对域外相似制度进行总结思考,吸取其精华使其转化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再次,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现状进行考察,剖析其存在的潜在问题。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不到保障、控辩协商形式化、上诉权缺乏合理的审查机制、未构建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案件分流机制。这些将会抑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因此需要预防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潜在风险。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中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分析,设计出一个高度概括、内涵严谨、外延清晰的总体概念指导司法实践;把握自愿认罪认罚的标准,规范职权部门的职责,保障被追诉人自愿的认罪认罚;对控辩协商的主体、内容、协商结果的真实性程序保障进行具体的规制,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控辩协商制度;建立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理由的审查机制,适当的限制被追诉人的上诉权;把诉讼程序分流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转移,构建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机制。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以此为核心指导刑事司法实践,有效的避免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