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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无可比拟的便捷性正在毫无保留的显现。于是,越来越多的作者开始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创作并将自己创作出来的作品发表、传播在互联网上。对于作者以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创作的作品,因为它符合作品的一般特征,因此它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可以称这类作品为网络作品。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也即著作权人,对自己的创作享有著作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的“共享”和著作权的“专有”是两种相互冲突的理念。这两种理念的碰撞必然引发出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本论题的中心。为此,本论题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从网络环境下传统著作权制度的重释入手,首先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的差异。同时分析了著作权在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权利特征方面的新变换。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得出,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体系需要有新的变化这一结论,并对新变化的内容做出了具体的阐述。 第二部分从具体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入手,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行为,并针对每种侵权行为的特点,适用的不同的归责方法来对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归责。从而为有针对性的开展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从权利的私力救济与权利的公力救济两种救济渠道入手,首先分析了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权等网络著作权私力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现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之后从网络著作权公力救济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并对如何改进这些不足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