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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证券市场的庄家利用公有资金(或机构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关系户及其亲属)掌控的账户在较低的价位买进建仓,然后用公有资金拉升到较高价位后,先行卖出个人仓位从中获得利益。在定义的构成要件、内容相似度、操作手法和表现形式上,“老鼠仓”是和内幕交易以及股价操纵密不可分的。近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面对巨大的诱惑,出现了诸如“上市公司关键负责人的相关利益人、关联方以及亲属参与股票买卖、股票暴涨暴跌、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频繁出现。“老鼠仓”行为的日益猖獗,既有理论上的推动力,又有司法监管体制缺失的原因,此外还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预期等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基金市场为典型的“老鼠仓”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已成为公众热切关注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我们要考虑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人的界定很重要,基金“老鼠仓”的直接操纵人固然是要受到严厉处罚,但是其所在的公司或者监管机构部门也理当受到严格的规制和处罚,以期正本清源。针对目前这类行为处罚力度不大,查处比例相对较低;相关的理论前沿研究以及宣传力度欠佳,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防范意识淡薄;证券市场监管管理体系的构建比较混乱,使得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惩罚。处罚机关对相应的基金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规制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从理论上借助博弈论基本理论来分析相关责任人界定的必要性。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限售股份陆续得到解禁,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交易型的“老鼠仓”行为,这个现象的日益蔓延,不是简单的一种偶然现象,它的背后深深隐藏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局限性以及相关直接监管部门所指定的监管制度和监控体系上不可忽视的弊端,如何治理是本文创新点之一。创新之二:从博弈论角度论证了存在“老鼠仓”时投资者之间博弈行为。创新之三:本文结合了经济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在经济学分析的情况下,进行法理学意义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