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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崛起势必会形成垄断。而在一些市场集中度较高的领域出现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现象,阻碍了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例如“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百度竞价排名案”、“北京书生诉上海盛大反垄断纠纷案”等,都是耳熟能详大型互联网企业,在其各自的市场竞争领域里独占鳌头,但是至今并无一家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无一例互联网反垄断的胜诉案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三种垄断行为之一,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其认定的前提。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以其违反反垄断法而诉诸法院,是反垄断法的伪案。因此如何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自2007年《反垄断法》颁布后,这期间仅出台一部司法解释和一部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细则。缺乏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并且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较短,学术界基本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上,而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基于这种情况,本文试图对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探讨研究。网络产业的垄断形成的机理和垄断的方式、手段与传统经济有较大区别,这就要求反垄断法根据互联网产业的特点进行“有的放矢”,否则很难达到相应的政策效果,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其双边市场独特的营销模式给以产业组织理论为经济学基础的反垄断分析带来全新分析视角,但同时,也对传统反垄断法造成极大的冲击。适用于单边市场的传统工具和新兴方法能否应用于双边市场将是一个严重的未知数。然即使互联网企业涉嫌构成反垄断意义的违法行为,但理论上,传统相关市场界定适用于互联网产业时的滞后性,免费模式下市场份额难以计算等问题,均使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陷入僵局。理论铺垫的不足严重制约了对互联网企业违法性认定。在面对互联网市场的混乱的竞争秩序,以及反垄断立法上的滞后性,对此,怎样提高反垄断法的威慑力,促使企业自觉用法,从而达到实现消费者福利,促进技术创新、营造企业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是反垄断法努力的方向。本文中,由于互联网产业独特的双边市场特征、繁杂的竞争环境导致相关市场的界定“客观不能”,相较于大量精力投入,建议相关市场界定的模糊化并适用最密切联系的竞争范围。动态竞争使最高院削弱以市场份额推定标准。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一直将其作为认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指标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反垄断法》在对待互联网规制问题上,现阶段还比较稚嫩,笔者认为应该积极寻找改良市场份额标准的路径,以期理论和实践能够充分联系结合。最后,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若被诉垄断者的市场份额能够准确获得,在此的基础上,评估被诉者是否具有在两年内维持其市场份额的能力进而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若市场份额不能够确定,则应该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考虑综合评估认定多种因素,例如市场进入壁垒、研发创新能力、盈利能力等。本文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引入奇虎诉腾讯案并提出问题;第二部分介绍基于双边市场理论下互联网企业的独特属性和垄断地位的成因导致,第三部分介绍第阐述传统理论以及其适用在双边市场下面临的局限性;第四部分是对3Q大战的终审判决的反思,并且阐述了笔者对终审判决的疑问和思考。第五部分则是提出本文对基于上述问题思考后,探讨新思路以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