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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加快,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重新修订,其中不仅提出对加快高校内部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要求,还提出对高校教师的权利要素制订的相关内容,可见国家对高校教师权利非常重视。大学章程作为高校的“宪法”,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首要内容,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在高校内部管理中占据统领性地位。教师是高校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是学术的延续者,更是创造者,肩负着提升高校学术水平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大学章程中体现科学、合理的教师权利要素,有利于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权利的真正获得,使教师能够运用权益保障和救济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护教师权利的同时也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本研究在明晰了大学章程要素、权利和教师权利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对高校教师权利要素的研究对其权利要素进行界定,主要包括学术自由权、民主参与管理权、职业发展权以及权益保障和救济制度。围绕多中心治理理论,研究以多中心治理为主要策略的高校,在制定大学章程中需要考虑到治理的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也教师,制定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既是高校章程制定者的责任,也是教师自身的责任,因此,划定教师权利要素与边界是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制定者和教师共同参与完成;结合程序正义理论,考量高校制定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效率平衡,正义与效率应同时存在。本研究综合运用问卷法、访谈法等实证研究分析范式,根据结构功能理论,运用定量定性的方法阐明教师对权利要素的需求点。对高校教师进行结构式的调查与访谈,获得具有可靠真实的数据,以此来了解高校教师对权利要素的了解和运用情况,规避了仅依靠文献和以往研究数据来进行论述的局限性。利用数学统计软件对样本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可得:虽然不同结构(年龄、性别、学历、岗位、工作年限、高校)的教师对权利要素的诉求点不尽相同,但是权利要素界定范围基本一致,在制定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时采用此方法可制定出适合本校教师实际情况的文本内容。运用个案研究法和比较法对发达国家(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的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内容进行归纳和分析。通过对其共性与差异性的分析可得,由于发达国家高校发展历程较长,大学章程均置身于法律框架之内,相对于我国来说法制化水平较高,教授治校,民主参与渗透入章程的每个细节,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清晰并细化程度极高,并提出了具有可操行和针对性的保障措施来解决教师的权利诉求。同样运用此方法对我国五所地域不同的高校的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进行研究,试图揭示我国在制定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的实然状态并发现文本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来自高校内外两方面:外部原因即政府对高校的越位管理,学术权力无法彰显导致教师权利维护受阻;内部原因则来自于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而问题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文本本身的视角出发,表现出条款简单、线条粗犷、内容缺失的问题;二是从教师权利要素的角度出发,存在权利缺失、权利细化程度低以及制定大学章程的程序性不完善的问题。基于对我国五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的问题及成因分析,结合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进行理性反思,找准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点,进而达到优化我国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的结构的目标,具体实施路径如下:首先,在制定大学章程的过程中,严格规范教师权利文本的基本原则,细化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其次,在保障权利要素的完整性与个性共存的前提下,根据高校教师职业特殊性制定科学、合理、人性、可操作性的教师权利相关内容;再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突出章程的宪法性,提高教师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采用公平公开的方式,对为教师开辟传递诉求的通道,并在保证教师权利要素完整的基础上,制定符合高校自身的具有个性的章程文本;最后,设立监督机制,建立教师获得权利渠道,使高校教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上述研究集中体现了本研究的创新性。综上所述,本研究通过对现代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的实然描述和理论透析,旨在揭示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存在的问题,通过剖析其问题存在的成因,试图寻找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提出富于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对策,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高校能够全面地制定大学章程中教师权利要素内容,进而加快我国高校法制化进程,为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