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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与直接进行的民事强制执行之间的是相互对立的,即是指债务人本身是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的,但是其本人却拒绝履行,在这一状况下,由相关部门对债务人施加人身上或财产上之不利益,迫使债务人及时履行法律义务,通过这种间接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是执行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目前,世界各地都形成了彼此之间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不同价值观所影响的间接实施方法。但就我国相关间接执行制度的具体行为来说,即便在数量和种类上占据一定的优势,但究其根本,在立法源头依旧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性质界定方面漏洞较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执法机构被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扩大适用,由此带来被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受侵害的问题层出不穷,但又无完备的执行救济加以保障。因此,在对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的间接执行相关制度的差异进行学习研究的前提下,有必要结合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深入研究和剖析我国现行的间接执法制度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加强相关立法部门的制度建设,以充分发挥间接执行制度的优势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权威。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基础概念入手,概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理论;然后从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了现代间接强制的发展趋势是削弱对债务人的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并且在强度上也不能够伤害债务人的人身。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民事间接强制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中国尚未制定了相关的专门法律,同时有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造成司法机关在适用过程上大量运用自由心证。启动方式、适用程序不统一,适用对象不明确、适用条件未细化,间接执行的适用缺乏必要的定性,在执法机关扩大适用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债务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然而现有程序保障设计导致救济途径不通畅,造成了被侵害人求助无门。这些都是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立法体系、适用范围、适用原则、程序启动和限制等多个方面,择选出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的美国等三个国家的间接执行制度进行了详细分析,从比较中得到利于进行间接执行制度相关完善的启迪。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制度及现有的状况,提出一定的应对意见:一是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建立起间接强制执行的体系;二是建立债务人申请相关程序的执行和法院依职权处理并行准则的确认,确立基于基本原则之上的标准间接执行的间接强制执行系统;三是从程序规则着手完善具体适用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具体措施的适用顺位,并提出应明确采取的强度和适用例外,同时提出应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程序;四是通过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进一步拓展利于法律适用的间接执行措施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