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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公正的裁判。衡量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准是多元的,包括法学家学理上的推敲、同行们经验上的衡量、民众的情感或伦理评价、媒体的舆论评说等等,不同的阶层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当事人的看法,因为当事人是法院审判过程的参与者和裁判结果最直接的承受者。在当代中国,理论上我们重视裁判公正,但是我们多数情况下只是偏重于研究法律上或者是专家层面上的公正裁判。那对于当事人来说到底什么样的裁判才是公正的裁判?当事人与法学家的公正标准有什么区别?为何他们会有不同的标准?如何达到这些标准?本文中笔者仅试图围绕上述问题,为裁判的公正性寻求法理指引和实践道路。第一部分,文章通过对“公正”一词进行多元化阐述,梳理出当今社会中有关公正的多重标准。首先,文章对汉语和西语中的公正词源进行引用和比较,介绍这一概念的基本含义、大致内容及不同历史环境下其蕴涵的基本精神;其次,文章采用社会学的方法,分别分析了法学家、公众、当事人眼中的公正裁判标准;再次,基于主题的限制,文章重点阐述了当事人眼中的公正裁判标准,并将其与公众标准联系起来考虑。第二部分,文章通过比较分析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当事人与专家眼中的公正标准,总结出两者之间的冲突差异,并试图从客观环境、程序主义和心理学等方面对冲突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学理分析;同时,文章本着实用主义的立场,揭示了公正标准冲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进而为程序工具主义、司法权威缺失和执行难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找到了新的解释依据。第三部分,针对前述冲突和问题,文章提出了对促进当今中国裁判公正的几点思考。笔者的这些思考是以理解当事人眼中的公正裁判标准为基础,以程序而非实体为重心,是从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理解过程。当然,笔者不是试图以程序代替实体的地位;笔者只是希望在偏重实体法的当代,让人们特别是法律工作者认识到程序对于裁判公正化的巨大作用,做到锦上添花。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代结语,笔者试图通过充分展示当事人眼中的公正裁判,使文章的主题得到升华。公正裁判应该以当事人标准为基点,进而影响公众和专家标准,通过磨合与互动日渐达到标准的统一,以减少冲突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公正裁判不应该是自我封闭的;我们应该利用多元化的载体和路径,将裁判的成果公诸于众,使个案正义上升为普遍正义,从而达成对于裁判评价的统一标准,实现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