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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生命的摇篮,她孕育了人类文明。海洋有着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第二疆土。21世纪的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迈向海洋、开发海洋、利用海洋,可以说“掌握了海洋,就掌握了发展的主动权”。但是,人们过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也导致了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趋势下,被誉为“渔业净土”的北部湾也不能够幸免。中越两国政府于2000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规定》(以下简称“《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渔业合作协定》”),中越双方所签订的各协议都将在2019年6月30日到期,距今仅剩一年多。目前双方对于继续签订双边协定来管理北部湾的渔业资源几乎不存在任何悬念,但是对于是否延续协定或者采取何种形式继续合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笔者希望对北部湾地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以及中越渔业合作进行研究,提出2019年双方签订新的合作协定时可以考虑的建议,从而能够对中越双方的渔业合作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北部湾的渔业资源方面能有所帮助。论文的第一章主要是对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渔业合作的现状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北部湾的地理区位、中越两国在北部湾地区的渔业关系的变化等背景,同时也分析了目前北部湾地区的渔业资源状况堪忧的原因,从而说明了中越双方继续在北部湾地区进行渔业合作的必要性。第二章是从法律基础和组织机构两个方面对目前与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相关的国际法进行梳理和分析。论文的第三章是在第二章的基础上,从法律基础和组织机构两个方面出发,分别分析中越渔业合作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章的第一节是讨论关于法律基础存在的局限性。从多边性的法律文件来说,首先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间的渔业状况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别,同时这些多边法律文件对于可捕量等具体细节并没有做出规定,以及其本身多是妥协的产物,使其在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疑问。其次,这些法律规范不仅繁多、分散,在职能和作用等方面也存在着重叠,规则之间缺乏协调而容易产生冲突。再者,国际法的遵守以及执行问题一直是大部分国际法最难以回避的问题。因此尽管这些文件也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全球的渔业数据并没有因此发生逆转,实施情况并不乐观。从中越两国签订的这几个双边协定来说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中越合作协定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第二,休渔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第三,《渔业合作协定》中指标安排不够合理。第四,双方的合作缺乏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第五,渔业养护相关联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而是被入渔制度所吸收,对于渔业资源长远的可持续利用与养护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第六,双方的合作中缺乏对于渔民相关的规定。第三章的第二节是讨论相关的组织存在的局限性。从国际渔业组织来说,首先,各个组织机构其实都是在其章程所设定的领域内对于渔业资源起到一定的作用,显然这样并没有办法达到渔业资源在合作中实现养护和管理的目的。其次,由于内部和外部支持力度不够,大部分会员国都不愿意放权等原因,其实大部分渔业组织都存在着无法履行职能的尴尬局面。从中越渔业合作的双边协定中的组织机构来说。首先,中越双边协定设置了渔业委员会,但是并没有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监督检查体系中,使得执法的效率低下。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第四章针对性的提出了改善的建议。第四章的第一节从法律基础的角度出发。为了提高多边性的法律文件实施的效果,首先,明确法律位阶,促进“软法硬化”。其次是充分利用争端解决程序。再者,明确“义务本位”的理念。针对中越渔业合作的制度,论文中给出了以下建议第一,扩大双方合作的区域,将双方合作的区域扩大至北部湾整体。第二,完善休渔制度。第三,完善渔业配额捕捞制度。第四,增加信息交换合作机制。第五,设置明确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渔业养护制度。第六,加强渔民转业相关问题的合作。第四章的第二节则是从组织机构角度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从国际渔业组织机构来说,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的作用,以禁止进入市场的方式来惩戒不配合的国家,同时加强国际渔业组织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避免冲突,实现最大的效益。从中越渔业合作的组织机构来说,首先要加强中越渔业联合委员会的建制,其次是提高执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