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见义勇为、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美德,在新时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然而,当今社会正值全面转型期,多方面的矛盾凸显,对于社会信任与道德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较为突出地表现在救助他人的问题上,救助他人还须承担责任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救助他人还被讹诈诬告使得社会冷漠。如何遏制道德滑坡,重塑社会信任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民法总则》第184条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正是对这一问题给予的正面回应,其具有积极的时代意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救助者的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该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对救助者一律免责可能会引发救助与保护的失衡、权利与义务不一致、刑民秩序冲突等问题,本文对此展开探讨。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为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概述,该部分笔者首先探讨了紧急救助行为的概念、特征。其次,关于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属性,目前学界主要存在“合同行为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以及“无因管理说”这三个学说,笔者通过比较辨析,逐渐明晰了其“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最后,笔者进一步对救助者须为自然人、客观条件为“紧急”、救助者具有利他意思及“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及因果关系这四个构成要件逐一界定。第二部分是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价值分析,该部分笔者首先对其现实根据、法理意蕴进行阐述,探讨其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进一步的解释与思考后,笔者认为该制度可能正面临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能导致救助与保护的失衡;二是由于条文赋予了救助者过宽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体系的一体性产生了冲击,三是其适用存在一定难度,一方面《民法总则》第184条中对于紧急救助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赋予司法者过多可自由裁量的空间,另一方面可能与无因管理产生适用竞合问题。笔者运用说理、并用相关案例的方式,以揭示免责规则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是域外“紧急救助行为”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该部分笔者通过比较法考察,分析两大法系中部分国家和地区关于“紧急救助行为”的相关立法,归结经验,尝试从比较法考察的视角,为完善我国的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寻求可能的径路。第四部分是我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的完善构想,该部分笔者在前文相关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比较法上的经验,从完善《民法总则》第184条以及其他相关制度完善两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建议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紧急救助行为的认定标准,紧急救助行为免责规则应持有限度豁免的立场,即对紧急救助者的主观状态应加以限定,此外还应明确和规范“免责规则”的司法认定,并配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奖励机制等保障184条更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