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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共计11个条文,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上肯定了劳务派遣制度,但其中不乏同工同酬等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虽然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劳务派遣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只是重申了原则性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出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只能套用原则性规定来处理,导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另外,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特殊性规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对于同一个法律条文规定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造成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判决大相径庭,使得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处理三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时不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定。基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尤其是劳务派遣纠纷案件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于2012年6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并于2012年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发布,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仅四年即提出修法,且首次修改便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本文中,笔者首先从被派遣劳动者及劳务派遣单位类型多样的角度分析劳务派遣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现状。其次从用工单位能否行使无过错退回权、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连带责任如何分担、被派遣劳动者能否适用劳务派遣单位的特殊工时工作制、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同工同酬”难以认定等角度分析法律适用上的司法困惑。再次从“一裁终局”案件用工单位能否申请撤销、劳务派遣三方主体诉讼地位尚未统一等角度分析争议处理上的司法困惑。最后,笔者通过对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的辨析,提出笔者对于上述司法困惑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