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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的论述中,明确的指出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指出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和交通肇事后转化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两种情形的区别。前者的情况就是交通肇事后的消极逃逸的情况,即行为人仅有逃逸的行为。后者的情况是交通肇事后的积极逃逸的情况,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逃逸行为,还要有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的行为。这两者的区别为: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与后面的被害人因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具有相同的主观过错,即都是由过失的心态下的行为。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依照交通肇事罪来认定。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即由先前的过失演变成后面的故意。此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本文着重论述了,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情形。由行为人的积极逃逸使行为性质发生了转变,所谓积极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者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救助而重伤、死亡。积极逃逸导致犯罪的性质转化的三个方面是:首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项义务是由于他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其次,被害人有救助的可能性,如果被害人交通肇事当场死亡,即使行为人时候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也不构成转化的条件。最后,行为人的积极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最终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是因为行为人积极逃逸行为而发生重伤、死亡的结果。在积极逃逸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放任或故意的心态,他的目的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积极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故意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抛弃。如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了消灭罪证,将受害者转移到人烟稀少,不易被发现的偏僻之处等某些恶劣环境,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重伤、死亡。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罪过心理,属于刑法中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行为人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的行为,该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经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匿或遗弃被害人行为。此时无论是其救助义务还是前后行为的因果关系,均对行为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行为人以积极行为的方式背弃救助义务,其意志因素就从过失交通肇事发展到放任,故意致他人死亡的新阶段。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前后两个危险行为导致,即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和之后的隐匿、抛弃和故意杀害行为,如果行为人的重伤、死亡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则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不发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