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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第三者财产补偿的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民法领域也不乏探讨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人,在这些讨论中,大多数人认为财产赠与行为违法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也有人持不同的态度,觉得用公序良俗来判定赠与行为无效有所不妥,如果判定赠与行为无效,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赠与人的不法行为。婚外同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起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案例,虽然案件性质相同,但各地法院判决的结果不尽相同。本文主要对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回顾,对婚外同居进行了概述,包括同居的分类,婚外同居的含义以及赠与行为的复杂性。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婚外同居中的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这个部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主要分析理论界对赠与行为效力认定存在的争议;第二小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主要阐述笔者的观点。笔者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考察、赠与人的动机、受赠人的主观心态三个方面表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赠与行为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这个问题从夫妻一方处分行为的性质、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和返还财产的份额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简单评析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我国法律对赠与人配偶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过关于此类的法律条文,但由于此类问题争议比较大,正式出台时删除了。论文最后部分是对我国法律的立法构想。婚外同居毕竟不同于婚姻,法律对婚外同居的规制应当在合理的立法思想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例如婚外同居中对弱者人权的保护和尊重,价值中立原则等。对赠与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在坚持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考察赠与人的动机,建立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赠与人配偶的权利、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