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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中,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但在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三条却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正因如此,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夫妻双方以《婚姻法(修正案)》第四条为基础,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处于法律盲区,法律并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该问题在当时也没有得到重视。在2002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违背忠诚协议书的内容,请求过错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案件1。该案件成为全国首例夫妻忠诚协议案件,至此夫妻忠诚协议问题才进入社会的视野内,引起法学理论界的关注。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其中第六条增加了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条款,此举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议和争论。然而在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解释的正式文稿中,却删除了原先已有的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的条款。与此同时,司法实务中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得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十分谨慎,尽管如此依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不仅违反了法治统一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法治权威和法治尊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同时也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上尽快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紧迫。 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理论入手,以基础概念为基点,首先对协议的含义进行分析与界定,其次在协议概念的基础上明晰夫妻协议和夫妻忠诚协议的含义。并在法律行为的视角下,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还以协议内容为标准划分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为其效力的研究夯实基础。 在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评判中,介绍目前学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无效与有效之争论,并对两方面内容进行理论评价。作者在文中肯定有效说的理论支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与升华,提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效力评判的价值标准。结合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如“夫妻忠诚协议是否以离婚为要件”、“夫妻忠诚协议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一些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最后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拟定法条,提出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夫妻忠实义务且确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