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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司法之外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各种手段中制度最健全、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且1994年就颁布并实施了《仲裁法》,但是与迅速发展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相比,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却是严重滞后。尤其是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理念和通行做法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距。制度上的不完善必将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和矛盾。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和系统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第一章是本文的绪论。综合地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本文的正文部分。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概述。本章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涵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且指出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与价值。第三章,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分析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审查的程序、审查的范围及方式,指出在我国现行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对仲裁裁决国籍的混乱界定、过度限制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形式、不承认临时仲裁、审查仲裁裁决范围的不一致、滥用公共政策的问题。并分析这五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弊端。第四章,国外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比较及启示。针对第三章提出的问题,本章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并提出国外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五个方面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作用。第五章,完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本章综合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针对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对策与建议。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论。本章指明了本文的不足之处和需要进一步对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总体而言,本文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且符合发展趋势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