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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对宪法需求的增长,宪法文本的进一步完善已十分必要。而对宪法文本的变迁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其中的规律和经验是更为重要的一个研究环节。新中国自建国以来,短短的60年间,就有过一部临时宪法、三次全面修宪和六次部分修宪。这种变迁是显而易见的,其变动之频繁,在世界宪政史上,也是为之甚少的。建国以来宪法文本变迁的发展轨迹可以用如下几部宪法性文件予以勾勒: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79年宪法修正决议、1980年宪法修改决议、1982年宪法、1988年宪法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宪法文本是宪法内容的规范载体,更是宪政制度的直接体现。我们若想研究制度,必须先从规范出发。宪法文本对于宪政制度设计的优劣,一定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宪政制度实际运行的优劣。研究宪法文本上的制度,应当关注制度建构的内在逻辑。这种内在逻辑是否合理与正当,将决定制度运行的实践效果。宪法文本在宪政制度的建构中,如果不能遵循一种统一的、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内在逻辑,各类宪政制度在运行中势必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建国以来的宪法变迁历史,理论界著作颇丰,大体形成共识,本文对相关历史经过就不再一一尽详,而着重从宪政角度重新审视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文本变迁的内容。宪法文本变迁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现代话语,也是解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时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宪法至上,而宪法至上又有赖于宪法本身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基本的稳定性。因此,研究宪法文本变迁极具现实意义。人类以国家为单位的各个历史阶段,每走过一个艰难困苦的里程,都要通过宪法来制定为克服困难所需要的新规则,以此来继续人类的发展;每经过一段苦难深重的生活,都要通过宪法来确定为消除苦难所需要的新的政治及社会的基本形态,从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因此,我们首先应该肯定,宪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存在着变迁的动态运动;其次,我们也应该看到,只有对宪法文本的变迁进行深入地研究,才能从人类宪政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找准当今宪法的定位,修缮不足,完善现行宪法文本。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是对建国以来宪法文本变迁进行简单的历史概述,也不是纯文本学意义上的规范研究,而是从宪政的角度研究新中国宪法文本的变迁历史,力求在历史的动态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中总结经验和规律,最后用益于现实。只有把新中国宪法文本的变迁融入中国宪政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才能从中找出中国未来宪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