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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规范的不断健全,依据会计准则所计算出的会计利润与依据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差异,而所得税会计由于其对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起到协调作用,也日益显得重要。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已经同国际会计准则(IAS)大体接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 18)作为会计准则的一项具体准则,也开创了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先河。该准则明确规定对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也同国际学术界对所得税会计的研究方向与实际应用方向趋同,顺应了国际趋同发展会计准则潮流。我国在2007年颁布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该项法律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进行了统一,具体标准为25%。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加速了国内所得税会计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但是,由于国内的所得税会计发展历史较短,在理论研究和会计实践方面与国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素质与判断力,能够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减值判断等课题,而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也可促进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顺利执行和不断完善。本文对所得税会计的产生、定义、历史发展、新准则的主要变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原理等基础理论展开了分析;并对CAS 18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FAS 109)、《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间存在的不同进行了分析,指出CAS 18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减值、未来期间能否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评定标准、所得税费用的披露等方面有待于完善。自从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国内的上市企业依据CAS 18规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也使得公司所得税费用的列报及相关信息披露日趋完善,促进了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税负有所降低,提升了企业的经营效益。本文对河北省上市企业在2012年的年报披露所得税信息进行分析,以此为依据,对CAS 18的具体执行情况展开研究,总结出我国CAS 18的执行现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研究和分析CAS 18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CAS 18的建议和推动其执行的有效途径和措施,目的是为国内所得税会计的研究与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