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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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数人侵权及大规模损害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侵权法领域的重要课题。为规范此等数人侵权行为,各国侵权行为法都设立了共同侵权制度,但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内部仍然存在很多待于研究解决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要件作为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思维原点,是连接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的桥梁,可谓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本质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各有不同,“共同性”作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它不仅决定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同时也是区分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与多数人侵权的重要标准;并且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解释直接决定着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影响整个共同侵权制度的体系构建与类型化。因此,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定标准问题作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通过借鉴世界各国主要的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当今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定标准的主要学说,给出笔者关于共同性认定标准的看法,并对笔者的看法进行学理上的论证和合理性的分析。  第一部分是共同侵权行为概述,该部分主要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讨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是否要求数行为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给出笔者的理解。  第二部分是“共同性”认定标准比较法上的考察,该部分主要介绍世界上不同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共同性”认定标准的看法,总结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之处以及会对我们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标准的影响。  第三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关于“共同性”认定标准的多种学说,然后对不同的学说进行了简要评析,并给出了笔者关于“共同性”认定标准的选择。其中主要介绍了共同实行的意思说,并用案例的方式揭示了共同行为的意思说与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的不同之处。  第四部分首先是从学理上对笔者的观点进行证成,证成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是从侵权行为的本质出发,揭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在于共同侵害他人权益的不法性;第二是证明不同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不可能完全相同,从而得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应要求行为人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不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同的过错。第三借鉴刑法中认定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说,从自己责任原则出发证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定标准应采共同实行的意思说。其次是从《侵权责任法》的逻辑体系、价值平衡、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分析“共同实行的意思”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定标准相比其他学说的优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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