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远距通讯买卖,也称邮购买卖,指为交易之双方未实际在场,而藉由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远距通讯工具,使消费者自主地在未能检视商品的情况下缔结买卖契约的交易形态,其包括无店铺零售、电视购物、网上商店、电话购物等多种交易形式。其不同于传统的访问贩卖、电话劝诱贩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有着传统的面对面买卖所不具有的优点,如方便、省时省力、选择多样、商品价格更为低廉等。远距通讯买卖,犹如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事物一种,远距通讯买卖也是利弊相随的。远距通讯买卖其主要特征在于消费者在缔结契约前未能检视商品。在这种买卖模式下,消费者(买家)的地位相对于传统的面对面买卖中的买家而言更为弱势,承担着更多的风险。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其传统权利,如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必然要受到传统民法之保护,而且应当赋予其更丰富的内容;另一方面,基于远距通讯买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享受其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更大的风险,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赋予其传统的买卖中消费者所没有的特殊权利。如消费者的隐私权、无条件解除权等。其中,以无条件解除权最具有代表性。无条件解除权,指的是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期间成为犹豫期间,也称冷静期。无条件解除权,传统民法对其并无规定,而且仿佛还不与传统合同法中“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严格履行”的原则相背。但在远距通讯买卖这样一种特殊的交易模式下,无条件解除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文从远距通讯买卖的特殊性出发,深入分析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无救济则无权利”,即使在实体法中给与了远距通讯买卖中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保障,但由于远距通讯买卖纠纷的异地性,消费者异地维权的成本往往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设立一种机制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引入第三方支付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同时,基于消费者异地维权的困难性,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在远距通讯买卖中确认第三方责任也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