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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建筑业最响亮的口号之一,工程质量也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工程质量领域仍存在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房倒、桥塌、路陷并且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这些“豆腐渣”工程给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有的已造成巨额损失。对这种类型案件的处理,除了应依法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试就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作初步探讨。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概念分析。本部分分析了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介绍了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立法目的。说明了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侵犯的民事权益,救济权利、补偿损失是其主要功能。另外,本部分从建设工程产品的独特性质出发,说明了《产品质量法》不适用于建设工程的原因。最后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即民事赔偿时的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行政赔偿时的行政侵权责任。 第二部分是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分三个方面进行说明,即构成民事违约责任时的严格责任原则;构成民事侵权责任时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构成行政侵权责任时的违法责任原则。对于责任构成,则分为四个部分,其一是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其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其三是前二者有因果关系,其四是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生产者、销售者和行政机关。该部分是本文写作的重点。 第三部分是受害人权利的行使。当受害人与工程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时,受害人可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当受害人是与承包人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时,只能以侵权之诉来寻求赔偿。损害赔偿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而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第四部分是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生产者等在受到损害赔偿之诉时,可以提出免责事由或抗辩事由,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建筑物超过了合理使用寿命或保修期。 第五部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与完善。作者首先提出了若干不足的方面,随后借鉴外国经验,提出了完善构想。